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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06年11月广告监测报告:涉嫌违法广告925条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全市共监测电视、广播、平面和网络媒体广告344155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925条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为0.27%,与10月份相同,比去年同期降低了0.72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对北京地区25套电视节目、13套广播节目、18家报纸和12家网站的图形广告(以下所有网络媒体数据均为图形广告数据)进行了监测,共监测广告283354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911条次,涉嫌违法率0.32%。

附:广告发布情况分析表
广告监测分析

  (一)广告发布情况分析

  由于临近岁末年终,各媒体为完成任务指标增加了广告发布比例,导致本月全市广告发布量较上月增加了24266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925条次,较上月增加了63条次。与去年同期相比,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由0.99%降低到0.27%,降低了0.77个百分点。

  本月,中心监测平面媒体的广告发布量(76300条次)和涉嫌违法广告量(867条次)较上月都有所增加,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为1.14%,与上月相比降低了0.25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了0.11个百分点。由于广告发布量的增加,大部分平面媒体的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都有所降低。然而,由于个别媒体的涉嫌违法广告量增加比重大于广告发布量增加比重,所以其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有所增加。如:《北京晨报》的涉嫌违法广告量由上月的72条次增加到112条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由上月的1.93%升至本月的3.02%,这主要是由于该媒体的医疗服务类和保健食品类的涉嫌违法问题有所增加;而《北京晚报》由于医疗服务类的涉嫌违法广告量明显增加,其涉嫌违法广告总量由上月的116条次增加到172条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也由上月的1.35%升至本月的1.83%。

  本月,广播媒体的涉嫌违法广告量由上月的0条次增加到44条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为0.10%。其涉嫌违法问题主要是一条保健食品类广告,该广告分别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的两个频道播出,并重复发布了44条次。广告中宣传此保健食品有增强性功能的作用,违反保健食品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

  本月,涉嫌违法问题仍主要集中在平面媒体的医疗服务、人用药品和保健食品类。与上月相比,医疗服务类的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有所降低,然而,以医生、患者形象作证明,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依然屡禁不止。人用药品类的广告发布量较上月增加了2146条次,涉嫌违法广告量随之增加了67条次,涉嫌违法率由0.67%增至0.88%,增加了0.21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相比,涉嫌违法率降低了0.45个百分点。与上月相比,保健食品类的广告发布量减少了441条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量增加了27条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由1.83%升至2.47%,增加了0.64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相比,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率降低了6.38个百分点。

  希望各媒体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同时,各分局要及时反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对违法广告的控制力。

  (二)重点提示

  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公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2007年1月1日起要按《办法》要求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公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媒体在发布医疗广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3、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4、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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