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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户外广告发布要登记 擅自发布最高罚3万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根据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7月1日起,利用霓虹灯、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前须到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登记。

  须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四类户外广告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新修订的《规定》还对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

  今后,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并须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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