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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与传媒相关的法规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2006年7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与传媒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两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法制办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并付报酬

  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

  按照工商总局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这个将于7月1日起实行的规定明确,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规定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4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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