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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3)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4)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5)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过量使用药品。

(6)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7)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或使用"。

(8)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补充规定(2001年)

(9)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10)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2)药品价格和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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