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城市道路、广场及城市绿地上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并与道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2 位于城市景观轴线上道路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4.1.3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并不得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4.1.4 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和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4.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4.1.6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离绿地高度应≥0.5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100m;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m~50m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m~80m; g) 商业街区(武林路街区、延安路街区、解放路街区、南山路街区)广告设施间距为20m~50m; h) 牌面(单面)面积应≤2.0m2,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4.1.7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m的地段,或面积≥50m2的广场(空地)及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c) 牌面(单面)面积应≤3.0 m2,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m,占地面积应≤1.0m2。 4.1.8 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户外广告设施: i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 ii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m; iii 牌面(单面)面积应≤2.0m2,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3m。 b)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i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ii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m2; iii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c) 依附于电话亭、报刊亭、宣传亭(栏)等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同3.1.8b款,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施规格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 4.2 依附于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2.1 外挑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或8:1; 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2m,严禁超出屋顶高度;厚度应≤0.3m; c)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3m; d)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1.2m,版面宽度应≤1m,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 4.2.2 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b) 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c) 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严禁遮挡窗口和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4.2.3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b)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m设置; c) 高层屋顶宜做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 d)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e) 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f) 当建筑的高度在3~8层(9~24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5m;当建筑的高度在9~18层(25~50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7m;18层(50m)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屋顶广告。 4.2.4 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2.4.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 a) 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店招店牌一致; b) 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店牌; c)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店招店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1.2m; d)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e) 不得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2.4.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 a)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 b) 户外店招店牌的厚度应≤0.3m; c) 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d) 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 4.2.4.3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a) 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b) 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c) 高度在9~18层(25~5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4m; d) 牌面不得凸出建筑外墙面。 4.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3.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4.3.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4.3.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外、城市入口、高速公路两侧,城市道路红线15m以外,城市排水管(渠)外侧10m以外,城市河道驳坎外侧10m以外。 4.3.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100m,立交根据情况确定。 4.3.5 在城市干道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22m,其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主要公路及城市入口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城市入口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4.3.6 对于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5m×10m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间距应≥300m,总高度应≤12m。 4.4 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4.1 在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 4.4.2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按要求设置围墙户外广告设施,高度应≤6m,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4.4.3 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 4.5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占地面积应≤2.5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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